經營健身房時,客戶解約或退費問題常常讓老闆感到頭痛。許多經營者對法律了解有限,忽視契約管理的重要性可能導致消費糾紛,甚至面臨主管機關的稽查與裁罰。
重要的是為了避免經營者處於過多的消費糾紛或主管機關的稽查跟裁罰之可能,在簽署任何合約之前,請先了解完善的健身房契約之機制。
根據行政院發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內容包括:
- 消費者可隨時終止契約,但需支付已經過月份的費用。
- 除非因傷病導致不適宜運動,消費者解約時還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繼續往下閱讀健身房契約應包含的規定,並解釋消費者終止合約時,業者能如何合法收取相關費用。
健身房退費說明:6項重點整理
提出退費申請時間 | 退費比例 |
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 |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健身中心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
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 |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
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 |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
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 |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
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 | 健身中心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
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 | 健身中心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健身房違約金應如何計算才是合法合理?
▍兩種健身房收取違約金的方式
- 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 課程費用總額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一定比例(不得逾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健身房違約金舉例說明
假設消費者當初簽訂契約期限為3年,月繳1000元,已使用3個月
消費者的單月使用費的計算:1000*2=2000元(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
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1000元
- 依據方式一
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6000-3000=3000(違約金) - 依據方式二
1000*36=36000(依契約應繳之總費用)
1000*3=3000(使用3個月的費用) 36000-3000=33000(退費費用)
33000*0.2=6600 (違約金)
※ 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方法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健身房月費相關說明
所謂「單月使用費」與所謂的「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是不同的概念。後者是指,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一段長時間之契約,因此可以較低的費用繳交月費,而所謂的「單月使用費」是指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
往往單月使用費必定是高於「消費者所定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因此請消費者簽約時,務必看清楚以何種方式計算違約金,如以前述第一種方式計算者,屆時違約金的收取即以「單月使用費」為計算基準,且該「單月使用費」不得超過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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