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老闆看這裡 – 健身房退費問題

我們有時會遇到客戶的解約或退費問題,這常常是令健身房老闆頭痛的原因。退費問題是經營者需要深入了解的部分。大多數經營者對於法律並不是那麼了解。忽視契約的重要性,真的有這麼嚴重嗎?重要的是為了避免經營者處於過多的消費糾紛或主管機關的稽查跟裁罰之可能,在簽署任何合約之前,請先了解完善的健身房契約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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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發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於加入健身中心成為會員後,雖可隨時終止契約,但亦規定消費者除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情況外,向業者終止合約時,除須繳交已經過月數產生的費用外,亦須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以下是契約應規定的事項以及有針對消費者終止合約時,業者可如何收取費用有所規定的說明:

6項健身房退費說明

健身房退費

提出退費申請時間

退費比例

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健身中心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 健身中心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 健身中心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 健身中心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健身房違約金應如何計算才是合法合理?

健身房退費說明

收取違約金方法有下列2種: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二)課程費用總額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一定比例(不得逾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健身房違約金舉例說明

假設消費者當初簽訂契約期限為3年,月繳1000元,已使用3個月

消費者的單月使用費的計算:1000*2=2000元(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

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1000元

  • 依據方式(一):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6000-3000=3000(違約金)
  • 依據方式(二):1000*36=36000(依契約應繳之總費用)
    1000*3=3000(使用3個月的費用) 36000-3000=33000(退費費用)
    33000*0.2=6600 (違約金)

­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方法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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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月費相關說明

所謂「單月使用費」與所謂的「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是不同的概念。後者是指,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一段長時間之契約,因此可以較低的費用繳交月費,而所謂的「單月使用費」是指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往往單月使用費必定是高於「消費者所定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因此請消費者簽約時,務必看清楚以何種方式計算違約金,如以前述第一種方式計算者,屆時違約金的收取即以「單月使用費」為計算基準,且該「單月使用費」不得超過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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